| 办理旅行证须知 |
| 2007-04-28 |
|
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发给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士 1、未持有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的香港、澳门同胞、未持有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》的台湾同胞,前往大陆探亲、旅游、经商者。 2、遗失所持护照或所持护照过期的临时来菲中国公民。 3、领事官员认为应颁发旅行证者。 二、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同胞申请旅行证 1、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/旅行证/海员证申请表》。 2、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。 3、交验香港、澳门、台湾证件正本及影印件(正本退回)。 4、交验菲居留证件(ACR和ICR)或来菲签证的正本及影印件(正本退回)。 三、遗失护照且自愿回国者申请旅行证 1、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/旅行证/海员证申请表》。 2、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。 3、提供足于证明身份的资料,如:遗失护照资料页的影印件、国内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等。 4、提交当地警察局出具的报失证明。 5、提交在中文报纸(《世界日报》、《商报》等)或英文报纸(《MANILA BULLETIN》等)上登载的遗失声明。 6、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遗失报告书》。 7、领馆将向相关单位核实身份,取证时间另行通知。 四、办证所需时间 1、办理旅行证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。 2、凡取证时间另行通知者,办理时间约需1-2个月。 五、费用 1、正常办理费用:920比索。 2、如果加理办急,加收急费。 特急费(第二个工作日取件):1700比索; 加急费(第三个工作日取件):1100比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