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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旅行证须知

2007-04-28

         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发给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士

  1、未持有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的香港、澳门同胞、未持有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》的台湾同胞,前往大陆探亲、旅游、经商者。

  2、遗失所持护照或所持护照过期的临时来菲中国公民。

  3、领事官员认为应颁发旅行证者。

  二、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同胞申请旅行证

  1、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/旅行证/海员证申请表》。

  2、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。

  3、交验香港、澳门、台湾证件正本及影印件(正本退回)。

  4、交验菲居留证件(ACR和ICR)或来菲签证的正本及影印件(正本退回)。

  三、遗失护照且自愿回国者申请旅行证

  1、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/旅行证/海员证申请表》。

  2、交本人护照照片3张。

  3、提供足于证明身份的资料,如:遗失护照资料页的影印件、国内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等。

  4、提交当地警察局出具的报失证明。

  5、提交在中文报纸(《世界日报》、《商报》等)或英文报纸(《MANILA BULLETIN》等)上登载的遗失声明。

  6、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遗失报告书》。

  7、领馆将向相关单位核实身份,取证时间另行通知。

  四、办证所需时间

  1、办理旅行证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。

  2、凡取证时间另行通知者,办理时间约需1-2个月。

  五、费用

  1、正常办理费用:920比索。

  2、如果加理办急,加收急费。

  特急费(第二个工作日取件):1700比索;

  加急费(第三个工作日取件):1100比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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